匿名網友 |發布于 2020-10-16 16:44:56
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供下列有關資料,經縣、市登記管理機關初審后,向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:
1、采礦權轉讓申請書及采礦許可證正、副本;
2、轉讓人與受讓人的資質證明;
3、資源補償費、資源稅繳納及年檢情況的證明;
4、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及占用儲量登記表;
5、轉讓人與受讓人簽定的轉讓合同,采用招標、拍賣方式轉讓的,則應為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;
6、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對受讓人開采方案的審查意見;
7、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的,提交采礦權評估、確認、處置文件。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的,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采礦權轉讓的批準文件。